(2011)烟牟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王晓东、李金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王晓东,李金成,李志通,王忠莲,滕美玲,张爱顺,姜培宝,于忠龙,于顺功,夏桂山,王善环,杨光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金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志通,男,194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忠莲,女,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滕美玲,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张爱顺。被执行人姜培宝。被执行人于忠龙。被执行人于顺功。被执行人夏桂山。被执行人王善环。被执行人杨光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23、255、69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1年12月13日、2012年5月18日、201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晓东、李金成、李志通、王忠莲、滕美玲、张爱顺、姜培宝、于忠龙、于顺功、夏桂山、王善环、杨光省的银行存款1387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薛采东代理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