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东林与李香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东林,男。委托代理人:苏崎,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香霖,女。上诉人郑东林、李香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李香霖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向其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缴费期限届满后,李香霖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按李香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上述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香霖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月嫦代理审判员 陈锦波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嘉荣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