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涉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康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明,康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涉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明,职工。被执行人康明利。本院在执行王玉明与康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8日达成和解,4月6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06)涉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春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海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