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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涉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康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明,康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涉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明,职工。被执行人康明利。本院在执行王玉明与康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8日达成和解,4月6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06)涉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春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海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