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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仁念与程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15号原告:金仁念,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程莹,女,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仁念与被告程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世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