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钟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钟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67号原告何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彭扬武,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抚养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媛怡书记员 陈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