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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钟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钟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67号原告何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彭扬武,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抚养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媛怡书记员  陈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