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受理原告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诉讼由合同签订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原告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足500万元,故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OO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O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诉讼标的额是4994323元,因此,原告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中关于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管辖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且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额不足500万元,故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明确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二号,诉讼标的额为4994323元。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OO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O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渭南市临渭区,涉案诉讼标的额为4994323元。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张树禄代理审判员 董倩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