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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克元陈某、唐胜伟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元陈某,唐胜伟唐某,钱勇钱某,闫亚磊闫某,李亮李某,齐伟鹏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克元陈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于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并于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唐胜伟唐某,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并于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钱勇钱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并于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闫亚磊闫某,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并于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亮李某,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并于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齐伟鹏齐某,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并于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克元陈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唐胜伟唐某、钱勇钱某、闫亚磊闫某、李亮李某、齐伟鹏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3月30日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收到案卷并于当天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莹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克元陈某、唐胜伟唐某、钱勇钱某、闫亚磊闫某、李亮李某、齐伟鹏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04时04分许,被告人陈克元陈某在“龅牙”(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的指使下,驾驶“三无”木船运送被告人唐胜伟唐某、钱勇钱某、李亮李某、闫亚磊闫某、齐伟鹏齐某和赵某(另案处理)共6人从澳门偷越国边境回珠海时,在珠海市横琴新区边防警戒区21号哨地段被边防执勤哨兵当场抓获。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唐胜伟唐某从珠海市横琴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后被澳门警方抓获,于同年11月05日遣送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齐伟鹏齐某伙同被告人李亮李某乘船从珠海偷渡到澳门,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钱勇钱某伙同被告人闫亚磊闫某乘船从珠海偷渡到澳门并与犯罪嫌疑人齐伟鹏齐某、李亮李某会合。同年12月23日,该四名被告人结伙从澳门搭乘被告人陈克元陈某驾驶的木船偷渡回珠海时被查获。另查明,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克元陈某因盗窃(犯罪预备)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行政拘留5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克元陈某、唐胜伟唐某、钱勇钱某、闫亚磊闫某、李亮李某、齐伟鹏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克元陈某、唐胜伟唐某、钱勇钱某、闫亚磊闫某、李亮李某、齐伟鹏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克元陈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唐胜伟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边境罪。被告人钱勇钱某、闫亚磊闫某、李亮李某、齐伟鹏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克元陈某、唐胜伟唐某、钱勇钱某、闫亚磊闫某、李亮李某、齐伟鹏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克元陈某、唐胜伟唐某、钱勇钱某、闫亚磊闫某、李亮李某、齐伟鹏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由本院确定判处的刑罚。根据被告人唐胜伟唐某、钱勇钱某、闫亚磊闫某、李亮李某、齐伟鹏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扣押的“三无”木船一艘等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克元陈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胜伟唐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钱勇钱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闫亚磊闫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亮李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齐伟鹏齐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扣押的作案工具“三无”木船一艘、“诺基亚N79”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如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育君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参阅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第6页,共8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