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石四宝诉杨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四宝,杨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石四宝,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庆市实华油品商行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张俊伟,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庆市实华油品商行负责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杨林国,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受理原告石四宝诉被告杨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四宝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林国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石四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四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石四宝负担。审 判 长 马慧雯代理审判员 刘 琴人民陪审员 章少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