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吴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3号原告徐某某,女,193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尹德存,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2015年3月19日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去世,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被告吴某某去世后,支付赡养费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高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