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胜兵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doc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胜兵,都昌满、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76-2号申请执行人朱胜兵,男,1971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都昌满、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皖铜衡公证字第3379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都昌满、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都昌满、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2日履行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被执行人都昌满所有位于五松镇公安路1号2-3号网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