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海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孟咸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晨,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沙林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