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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网判决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至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右刑初字第38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至灵,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某号。2014年3月16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因违反规定逃离百色,同年4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4)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至灵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青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至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15年3月4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同意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至灵平时以为他人代办证件、汽车上牌为业。2012年10月期间,被害人杨某某找到被告人黄至灵咨询不用考试就能取得小车驾驶证(C1证)的渠道。被告人黄至灵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办理,即以“只用交钱,不用参加驾校学习考试就可以直接拿到驾驶证”为由,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随后便以帮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办理小车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办证款共计人民币82500元。直到案发前,被告人黄至灵没有帮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办理得小车驾驶证。除了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10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吴某某6000元以外,还有办证款共计人民币66500元未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至灵仍以“只用交钱,不用参加驾校学习考试就可以直接拿到驾驶证”为由,又骗取了被害人农某某等人的办证款共计人民币441100元。直到案发前,被告人黄至灵没有帮被害人农某某等人办理得小车驾驶证。其所骗取的办证款共计人民币441100元未退还给被害人农某某等人。被告人黄至灵将其所骗取的全部办证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提取笔录,随案移交清单,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至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至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系残疾人,且曾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0月间,被告人黄至灵在网上发布“只用交钱,不用参加驾校学习考试就可以直接拿到驾驶证”的虚假消息。被害人杨某某通过网上留下的电话号码找到被告人黄至灵,被告人黄至灵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办理小车驾驶证(C1证),即不用考试就能拿到驾驶证,而且被害人杨某某可以先预交4500元,等拿到证件后再补交2000元,于是被害人杨某某预交了4500元。随后被害人杨某某将此事告诉了杨某甲、陆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杨某甲及陆某某每人交办证款6500元给被告人黄至灵,刘某某则通过被害人杨某某将三个人的办证款12000元交给被告人黄至灵。被害人吴某某则将其本人与贺某甲、郁某某、吴某甲、杨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的办证款共计52000元交给被告人黄至灵。直到案发前,被告人黄至灵没有帮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办得小车驾驶证,除了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10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吴某某6000元以外,尚有办证款19500元和46000元未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二、2013年3月,被害人农某某通过他人得知被告人黄至灵有渠道可以“只用交钱,不用参加驾校学习考试就可以直接拿到驾驶证”,便与被告人黄至灵联系办证事宜。被告人黄至灵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仍向被害人农某某吹嘘自己有办证的能力,骗取被害人农某某的信任。截至2013年8月,被害人农某某总共将62人的办证款431000元交给被告人黄至灵,其中直接给付现金104900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9558802110330383816账户转账149700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6227003453080028658账户转账169600元,通过郭某以黎建的账户转账6800元。直到案发前,被告人黄至灵没有帮被害人农某某办得小车驾驶证,所骗取的办证款431000元亦未退还给被害人农某某。综上,被告人黄至灵骗取他人办证款共计人民币512500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另查明,被告人黄至灵于2014年3月16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逃离百色,同年4月19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农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黄至灵以快速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钱财,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12年9月,其在网上看到代办汽车驾驶证的信息,通过网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到被告人黄至灵,被告人黄至灵说只要交钱就可以拿到驾驶证,当时还许诺其可以先支付4500元的预约金,等拿到证了之后再付2000元,于是其交给被告人黄至灵4500元预约金,之后还交了1000元。被告人黄至灵说如果有其他人想办证都可以介绍,其便将这事告诉杨某甲、陆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杨某甲及陆某某每人交给被告人黄至灵6500元,刘某某通过其本人将三个人的办证款12000元交给被告人黄至灵,吴某某交了52000元的办证预约金给被告人黄至灵,被告人黄至灵收钱后均写有收据。2013年3月底,其收到被告人黄至灵交给的驾驶证,因发现是假证,便要求被告人重新办理。同年9月,驾驶证仍没办好,其便要求被告人黄至灵退款,但被告人黄至灵仅退回10000元,其还给杨某甲3500元,还给陆某某6500元。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黄至灵写给其一张20500元的欠条。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2013年2月份,其听杨某某说其朋友被告人黄至灵可以帮办小车驾驶证(C1证),每本8000元,先交4000元,办得后再补交4000元。其想办一本,并把事情告诉了吴某乙,后又有杨某某、吴某丙、贺某甲、吴某甲、郁某某等人也要办,因此其总共交了52000元办证费给被告人黄至灵,其中其本人6000元,贺某甲9000元,郁某某9000元,吴某甲5000元,杨某某8000元,吴某乙8000元,吴某丙7000元。后来被告人黄至灵办理的证是假的,其与杨某某就催被告人黄至灵还钱。2014年1月份,被告人黄至灵还了6000元,剩下的一直没还,只写下了一张欠条。而后其自己垫付46000元给贺某甲、郁某某、吴某甲、杨某某、吴某乙、吴某丙。4、被害人农某某的陈述:2013年3月份,其听朋友说被告人黄至灵可以帮人办理小车驾驶证,只需交钱不用考试,其便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黄至灵取得联系并商谈办理驾驶证的事情。被告人黄至灵称自己18岁开始做九八佬,帮人办驾驶证,而且还帮人使用信用卡套现的业务,其听后就相信被告人黄至灵有本事能帮办证。被告人黄至灵称百色本地的每人6800元,百色以外的每人8600元。其将此事跟朋友说,有很多人找其帮办证。2013年3月至8月,其先后收到了62人的钱共计500100元,其中通过岑沁冰交给其的有9人,通过陆旋夏交给其的有11人,通过林某交给其的有11人,通过陈钊交给其的有8人,通过杨子明交给其的有4人,通过梁桂琼交给其的有2人,通过房益东交给其的有2人,其直接收取的有15人。扣除其应得的中介费,一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431000元,其中建行转账169600元,工行转账149700元,现金支付104900元,通过朋友郭某帮转账6800元。因为有些人原来有摩托车驾驶证,需要增驾,被告人黄至灵就开一份驾校的证明,让其拿给报名人自行到当地的交警部门把摩托车驾驶证的档案拿去交给被告人黄至灵。到9月份的时候,其发现未办得驾驶证,便要求退钱,被告人黄至灵说退钱可以,但每人要扣500元,且要做账,让其等一段时间。2014年1月20日,其找到被告人黄至灵,被告人黄至灵就写了一张欠条,说2014年2月11日之前全部退还。可是时间过了,被告人黄至灵仍未还钱。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2012年10月份期间,其通过杨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便将该消息也告诉了陆某某,于是其和陆某某通过杨某某认识了帮办证的被告人黄至灵,并把办证所需的6500元钱交给黄至灵去帮办理小车驾驶证。但是黄至灵一直没有帮其办理得小车驾驶证,最后通过杨某某把6500元钱拿回来还给陆某某,而杨某某只给回其本人的办证费用3500元,还剩3000元还没拿得回来。6、证人陆某某的证言: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其通过杨某甲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其和杨某甲通过杨某某认识了帮办证的被告人黄至灵,并把办证所需的6500元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去帮办理小车驾驶证。但是被告人黄至灵一直没有帮其办理得小车驾驶证,最后通过杨某某把6500元钱拿回来了,而杨某甲的办证费用还有3000元没有拿得回来。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3年2月至3月期间,其通过杨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其就将该信息告诉给了刘宏升、刘承寿、刘承勇,并将三人的办证款共计12000元交给了杨某某拿去帮办理驾驶证。最后驾驶证都没有办得,钱也没退还。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3年2月份,其听吴某乙说吴某某认识交警队的人可以交钱后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8000元钱交给吴某某去帮办理小车驾驶证。最后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退回。9、证人郁某某的证言:2013年2月份,其听吴某丙说吴某某认识交警队的人可以交钱后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9000元钱交给吴某某去帮办理小车驾驶证。最后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退回。10、证人贺某甲的证言:2013年2月份,其听吴某丙说吴某某认识交警队的人可以交钱后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9000元钱交给吴某某去帮办理小车驾驶证。最后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退回。1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2013年2月份,其听吴某丙说吴某某认识交警队的人可以交钱后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5000元钱交给吴某某去帮办理小车驾驶证。最后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退回。1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2013年2月份,其通过黄成国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8300元交给黄成国,后来听黄成国说是将钱交给一个叫岑沁冰的女子,岑沁冰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13、证人班某某的证言:2013年2月,其通过黄成国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8300元交给黄成国,后来听黄成国说是将钱交给一个叫岑沁冰的女子,岑沁冰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14、证人班某甲的证言:2013年2月,其通过黄成国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8300元交给黄成国,后来听黄成国说是将钱交给一个叫岑沁冰的女子,岑沁冰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15、证人林某的证言:2013年3月,其通过农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介绍了麻永典、覃进成、周道、班玉春、黄忠球、陆少恒、甘某某、卢日东、黄忠桂、劳培猛、李霞、秦东豪共12个人办理驾驶证,除了黄忠桂是南宁龙州人要交10000元以外,其他每人交了7600元现金,其将93600元的办证款交给一个叫农某某的男子,由农某某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16、证人甘某某的证言:2013年6月,其通过林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11000元交给林某,后来听林某说是将钱交给一个叫农某某的男子,农某某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1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其通过农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介绍了罗某某、林某乙、刘某、农欣梅、陆忠远、赵军、廖中原、谢璐共8人办理驾驶证,每人交了8000元现金,其将64000元钱的办证款交给一个叫农某某的男子,农某某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18、证人罗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其通过陈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10000元交给陈某某,后来听陈某某说是将钱交给一个叫农某某的男子,农某某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19、证人林某乙的证言:2013年3月,其通过陈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8000元交给陈某某,后来听陈某某说是将钱交给一个叫农某某的男子,农某某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20、证人刘某的证言:2013年3月,其通过陈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10000元交给陈某某,后来听陈某某说是将钱交给一个叫农某某的男子,农某某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2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3年5月,其通过梁桂琼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7500元交给梁桂琼,后来听梁桂琼说是将钱交给一个叫农某某的男子,农某某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22、证人韦某的证言:2013年3月,其通过房益东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8000元交给房益东,后来听房益东说钱交给了一个叫农某某的男子,农某某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23、证人林某丙的证言:2013年3月,其通过农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7800元交给农某某,后来听农某某说是将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2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2013年7月,其通过农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8000元交给农某某,后来听农某某说是将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25、证人雷某某的证言:2013年6月,其通过农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7500元交给农某某,后来听农某某说是将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26、证人宋某的证言:2013年3月,其通过农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把办证款7800元交给农某某,后来听农某某说是将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27、证人杨某丁的证言:2013年5月,其通过农某某知道有人可以帮快速办理小车驾驶证,于是介绍了罗臣、李庆福、凌朝青、兰志伟共4人办理驾驶证,每人交了7500元,其将30000元的办证款交给一个叫农某某的男子,农某某又把钱交给被告人黄至灵拿去办驾驶证,最终驾驶证没有办得,钱也没有拿回来。28、证人郭某的证言:2013年5月29日,其用黎建的银行卡6222620760000064009帮农某某转账6800元给被告人黄至灵。2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农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由被告人黄至灵出具的收款收据、欠条以及伪造的落款为百色市天龙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等证据,其中被告人黄至灵尚欠杨某某20500元,尚欠吴某某46000元,尚欠农某某455800元。30、银行交易明细,证实:(1)被害人农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9558802110330383816账户转账149700元至被告人黄至灵账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6227003453080028658账户转账169600元至被告人黄至灵账户;(2)2013年5月29日,从黎建6222620760000064009账户转账6800元至被告人黄至灵账户。31、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吴某某、贺某甲、郁某某、吴某甲、陆某某等5人并未在百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过C1(小型汽车)机动车驾驶证。3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至灵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监视居住。因其在监视居住期间违法相关规定逃离百色,于同年4月8日被列为网上刑拘在逃人员,同月19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至同月24日一直被羁押于南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33、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还无法找到被告人黄至灵所提到的罗昌利进行核实案件情况。34、百色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证明》,证实罗昌利原系百色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因个人原因于2013年04月辞去公职。35、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至灵所提供的相关贩毒信息进行核实,没有发现任何线索,也侦查不到相关贩毒团伙成员。36、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黄至灵为二级重听听力残疾人。3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至灵出生于1989年12月22日,作案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38、被告人黄至灵的供述与辩解:(1)2012年10月份以来,其在百色市交警支队那里专门帮人代理办驾驶证、汽车上牌等业务。其认识的百色市公安局民警罗昌利说有门路,可以只要交钱不参加考试也可以办得小车驾驶证C证,每本证要6000元,且可以从中扣500元给其作为好处费。其便在网上发布办证消息,说其有门路可以只要交钱不参加考试也可以办得小车驾驶证。有一天,杨某某打电话询问办证的事情,其称办一本证要6500元。过了几天,杨某某在百色市森林广场交来三个人的办证费共17500元及身份证复印件,其写了一张收据。几天后其就拿15000元钱和那些身份证复印件去交给罗昌利帮办证。过了一个多月罗昌利还没办证下来,还说年底比较忙办不得,如果还有人要办就一次性办了,以后就办不了了。2013年2月一天中午,杨某某说还有人要办证,其就到银海铝业公司杨某某的办公室,当时吴某某也在,杨某某就交来十个人的办证费共30000元钱和相关资料,得钱后其就把钱交给罗昌利,罗昌利收钱后就没了踪影,其知道上当受骗了。一次其上网的时候,在网上见有人发广告说帮办驾驶证,虽然知道通过这种渠道办的证是假证,但还是交了5500元给对方办11个人的驾驶证。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其叫杨某某等人带钱到百家汇拿证,当晚杨某某好像是交给其12000元,其收到钱后就去取驾驶证交给杨某某,第二天晚上又转了20000多元。过了十多天杨某某说那些证是假的,可是再没有联系上对方。2013年9月份左右,杨某某催其要证,其说证办不了了,杨某某和吴某某便要求退钱,杨某某说所交的钱中有52000元是吴某某的,其就分别写欠条给杨某某和吴某某。到目前为止,其还了10000元给杨某某,还6000元给吴某某。(2)除了骗杨某某等人外,其还以同样的方式骗了田东的农某某。2013年1月底的时候,农某某找其帮办证,并约其到田东见面,刚开始农某某可能有点不相信,其就吹嘘做很多生意,实力很强大。农某某听其说那么厉害就相信了,说有很多人需要办驾驶证。其跟农某某说百色本地人收费是每本6800元,百色以外的是8600元。2013年3月份某天,农某某说收了几个人的钱,要拿给其帮办证,其明知办不到证,仍收下农某某交来的钱,一直到2013年8月份,其陆陆续续收到农某某所交的63人的办证费40多万元。其收了钱之后,慌称已经去驾校报名了,其还去天龙驾校拿了几份假证明交给农某某转交当事人,让当事人去交警部门把摩托车档案提取出来。到9月份的时候,农某某发现一本证都没有办得,就催其还钱,因钱都用完了还不上,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3月其因为诈骗被监视居住,期间农某某还经常催其还钱,所以其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逃跑到南宁,4月19日被南宁铁路公安民警抓获。3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黄至灵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罗昌利;(2)证人陆某某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被告人黄至灵;(3)被害人杨某某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骗其钱的被告人黄至灵;(4)被害人吴某某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骗其钱的被告人黄至灵;(5)被害人农某某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骗其钱的被告人黄至灵。关于被告人黄至灵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农某某所得数额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至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0500元、农某某441100元中,分别有1000元和10100元无相关证据证实,且经庭后核实,被害人农某某被骗的数额为431000元,而非指控的44110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人黄至灵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农某某的数额分别为人民币29500元、43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至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至灵诈骗得款共计人民币523600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为人民币512500元。对于被告人黄至灵提出其系听力残疾人,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至灵系二级重听听力残疾,并非丧失听觉能力,不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至灵提出其曾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表现的辩解,经公安机关侦查,未发现被告人黄至灵所反映的情况,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故对该辩解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至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前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至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至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至灵退赔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农某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9500元、46000元、43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林伟霞审 判 员  施儒锋人民陪审员  罗钢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