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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卢雄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雄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2959号罪犯卢雄平,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霞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雄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连带赔偿人民币28471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雄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卢雄平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卢雄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雄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卢雄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卢雄平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雄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25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