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20号原告:张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朱国平。被告:陈某,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玉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