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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余某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张某甲。原告余某。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原告张某甲、余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甲、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 宏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哲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