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闫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晶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