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潘荣贵、刘实发与詹永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荣贵,刘实发,詹永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潘荣贵,男,66岁。原告刘实发,男,43岁。被告詹永从,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荣贵、刘实发与被告詹永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荣贵、刘实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荣贵、刘实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荣贵、刘实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潘荣贵、刘实发负担。审判员 马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