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商二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秀华与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淄博亨利典当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商二终字第185号上诉人:董秀华。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温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希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秉坤,北京市恒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淄博亨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润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周柱贤,董事长。原审被告:淄博星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杰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柱贤,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布谷鸟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杰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柱贤,总经理。原审被告:淄博博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高科技创业园*座***室。法定代表人:魏成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志波,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柱贤。原审被告:孙廷柱。原审被告:李同国。原审被告:申恩博。原审被告:崔志强。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艳红。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秀华因与被上诉人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业拆借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商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本院(2015)烟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招远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商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学泉审 判 员 张建庆代理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