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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叶正启与吴玉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正起,吴玉珍,孙秀荣,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路口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正起(叶正启),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玉珍(孙玉珍),男,汉族,1946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秀荣,女,汉族,1949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一审被告: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路口村委会。再审申请人叶正起因与被申请人吴玉珍、孙秀荣,一审被告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路口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叶正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