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杰,晏小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宋志杰。被告晏小瑞。委托代理人晏明勇,系被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晏明全,系被告之伯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杰与被告晏小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杰于2015年4月1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志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志杰承担。(代)审判员彭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