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永添与被执行人张锡良、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创新中威电脑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创新中威电脑机械厂,张锡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264-5号申请执行人廖永添。委托代理人罗品贤,系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创新中威电脑机械厂。投资人张锡良。被执行人张锡良。申请执行人廖永添与被执行人张锡良、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创新中威电脑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作出(2012)佛南法九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锡良、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创新中威电脑机械厂应分期偿还借款354000元,并以实际欠付的借款为本金从2012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返还该案诉讼费5100元予申请执行人廖永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张锡良、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创新中威电脑机械厂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锡良在银行中有存款,遂对被执行人张锡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分行的账户5025011XXXXXXXXXX和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九江支行的账户8001000XXXXXXXXXX予以冻结,并于2014年10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锡良所有的位于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沙村新建队(证书号44XXXXX)的房屋一间。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材料。本院到被执行人张锡良、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创新中威电脑机械厂的住所送达本案执行材料时,查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创新中威电脑机械厂已搬离原登记经营地址,本院在张锡良的住址张贴传票传唤两被执行人,其均未到庭。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伟敬与被执行人张锡良、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创新中威电脑机械厂、关凤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57号]尚未执行完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就本案向本院申请参与对被执行人张锡良、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创新中威电脑机械厂的执行得款的分配,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创新中威电脑机械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锡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被本案查封和冻结,需在(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57号案执行完毕之后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敏红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谢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益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