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叶与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叶,刘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367-4号申请执行人朱叶,女,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爱红,女,汉族,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爱红在鄄城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收入账户冻结。现需扣划该笔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刘爱红在鄄城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收入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刘爱红在鄄城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收入账户的存款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爱红在鄄城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收入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崇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