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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平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3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被告:朱某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洪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