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平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3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被告:朱某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洪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