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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梁建勇与陈跃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勇,陈跃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梁建勇,男,1982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贺冬梅,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跃华,男,约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勇与被告陈跃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勇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梁建勇负担,退回原告梁建勇1197元。审判员  李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