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卫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卫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世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明,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卫民,住抚顺市望花区。上诉人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卫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一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明、被上诉人徐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到被告承包的沈阳军区65126部队油罐主体安装工程工地做工,从事工种为铆工,每天工资为240元,一直工作到2013年6月28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10,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抚中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裁定书,清原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清劳人仲裁字第005号裁决书在卷为凭,并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认证、采信。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是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雇佣,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动,被告应给付原告报酬。现被告对雇佣原告劳动和日工资为240元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卫民工资款10,80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5.00元由被告负担。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施工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通过验收,中化二建集团第四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支付上诉人工程款。上诉人同被上诉人就此项目没有进行最终核算,上诉人是否拖欠被上诉人工资还是未知数。前期被上诉人没有做铆工工作,后来做铆工工作时发现被上诉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上诉人将其辞退。徐卫民答辩称:2013年5月14日进场施工给上诉人干活,做铆工工作,工程质量问题与铆工无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根据上述规定,有关劳动者工资数额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徐卫民的工资数额,原审法院依据徐卫民从事的工种、日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及徐卫民陈述认定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徐卫民工资10,8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施工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拖欠徐卫民工资尚不能确定的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施工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徐卫民在工作中给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该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军代理审判员 王爽代理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