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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志成与常永茂、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成,常永茂,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成被执行人:常永茂被执行人:张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永茂、张静名下银行存款1228005元(其中借款本金120万元,诉讼费7800元,执行费14535元、自2015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6日利息为5670元,后期利息顺延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