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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执字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武海燕、高伟华与张大明、闫仙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海燕,高伟华,张大明,闫仙铃,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511-1号申请执行人武海燕,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赵川镇张家夭村,村民。申请执行人高伟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赵川镇大白阳村,村民。被执行人张大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赵川镇大白阳村,村民。被执行人闫仙铃,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赵川镇大白阳村,村民。被执行人张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赵川镇大白阳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海燕、高伟华与被执行人张大明、闫仙铃、张全生命权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