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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俊卿、张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卿,张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28号申请人:张俊卿。被申请人:张亮。申请人张俊卿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张俊卿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俊卿的撤回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俊卿的撤回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申请。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