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翟楚雄与王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楚雄,王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379号原告翟楚雄,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被告王青青,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楚雄诉被告王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翟楚雄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青青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楚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翟楚雄承担。代审判员 吴可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炫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