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谭某。被告黄某。原告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信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