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谭某。被告黄某。原告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信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