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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东方家园有限公司与东方家园哈尔滨红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方家园有限公司,黑龙江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东方家园哈尔滨红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家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区妫水南街24号。法定代表人丛海静,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71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职务经理。原审被告东方家园哈尔滨红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与长江路交角处。法定代表人吴洪伟,职务董事长。上诉人东方家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东方家园哈尔滨红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00287号民事裁定,以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都在北京市延庆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0028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审被告之一东方家园哈尔滨红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与长江路交角处,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东方家园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东方家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李彦茹审判员  王伟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满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