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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孙圣艮与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公交集团贵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圣艮,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公交集团贵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孔云福,林彩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36号原告:孙圣艮,男,1969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池州公交集团贵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孔云福,男,196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林彩娥,女,1967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圣艮与被告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公交集团贵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孔云福、林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圣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孙圣艮负担。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