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068号原告肖某,男,37岁。被告廖某,女,41岁。原告肖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新枝审 判 员 黄爱萍人民陪审员 韩雪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