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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蔡锡林与杨文田、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锡霖,杨文田,陈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583号原告:蔡锡霖,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志明,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田,男,约56岁,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美英,女,约50岁,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锡霖与被告杨文田、被告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锡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锡霖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