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4)辰民一初字第603号邱金林与戴臻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林,戴臻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一初字第603号原告邱金林,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戴臻,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浙江省龙游县地方税务局公务员,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金林与被告戴臻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金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减、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良象审 判 员 刘小山人民陪审员 谢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芳芳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