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中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兵、被告褚建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正月2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名叫刘某乙,××××年××月××日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生气吵骂,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被告感情很好,无生气打架之事,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农历1月2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刘某乙。原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来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登记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和婚姻基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家庭琐事或其它原因发生矛盾,也是夫妻之间不可避免的时有现象,而这种现象并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应给予原被告感情恢复期。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中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振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