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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广发与黑龙江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广发,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广发,医生,现住大庆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毓,黑龙江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广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兵,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广发、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广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毓、上诉人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梦菲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霖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