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427号原告:邓某某,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晏某某,女,1976年6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