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调确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季某、李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某某,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369号申请人:季某某,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李某某,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季某某,系李某某之夫。申请人:葛某某,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季某某、李某某与葛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季某某、李某某与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伤者)李某某的医疗费600元,由申请人葛某某承担(已支付);申请人李某某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费等1500元由申请人葛某某承担(已支付);小客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葛某某承担;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