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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叠执字第10号胡小云申请执行李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云,李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胡小云。被执行人:李枝荣。本院在执行胡小云申请执行李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叠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枝荣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小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枝荣与申请执行人胡小云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李枝荣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款7000元,因和解协议要履行完毕还需要较长时间,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