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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郭廷瑞与雷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廷瑞,雷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郭廷瑞。被执行人雷玉兰。郭廷瑞与雷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嘉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廷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玉兰并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雷玉兰虽有房屋壹套,但已被抵押,申请执行人郭廷瑞同意待此房产还清抵押款后再行处置,被执行人雷玉兰其余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廷瑞同意在此条件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执字第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尤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