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终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李晓东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柳荫公园南街1号中国黄金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东,居民。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东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李晓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吉元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