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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628)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春,上海慧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春,泗阳县人,住泗阳县。被执行人上海慧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莲,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春春与被执行人上海慧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句劳人仲案字(2014)第678-68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上海慧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春春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共计4710.6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