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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姚桂明,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离婚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家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