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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44号原告郝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承担。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冀江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