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44号原告郝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承担。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冀江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