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05号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董事长。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桂丽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枞阳县连城工业园区(房地权证枞阳字第××)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柳剑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虞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