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熊顺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张先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顺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张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沅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熊顺兴,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卫勇,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先志,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熊顺兴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张先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顺兴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主动将执行标的款12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熊顺兴,且申请执行人熊顺兴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张先志的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根伟代理审判员 刘自双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