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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靖孤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秦某甲、谢某等与秦某乙、秦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谢某,秦某乙,秦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泰靖孤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秦某甲。原告谢某。被告秦某乙。被告秦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谢某与被告秦某乙、秦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