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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秦凤仙与李杏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凤仙,李杏芬,李京平,李京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凤仙,女,1941年12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杏芬,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李京平,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李京霞,女,1966年6月2日出生。上诉人秦凤仙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7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凤仙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凤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凤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秦凤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秦凤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李 莹代理审判员 张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董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