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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敏芳与曾维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芳,曾维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陈敏芳。委托代理人:江永潜。委托代理人:罗月薇。被告:曾维潘。案由:追偿权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8月6日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在花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供双方遵守。原被告婚生女儿曾某出生后诊断患有××,长期需要治疗。原告陈敏芳单身一人,一边工作,一边照顾患病的年幼女儿,被告与陈敏芳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支付婚生女儿日常生活及医疗费用。曾某因患××,体质较弱,故出生后产生医疗费凭据为4874元(另外大量医疗费发票已遗失),因被告拖欠抚养费数月,对女儿也不履行探视关心的责任,故我方要求被告承担较多的义务,要求女儿曾某的医疗费用4874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曾某垫付的医药费共计487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曾维潘于2015年5月15日之前向原告陈敏芳支付原告为婚生女儿曾某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二、原告陈敏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曾维潘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洁文 更多数据: